为推动哈密地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35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是以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是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提升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绿色建筑发展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从规划设计、绿色建设、绿色照明、绿色建材推广和技术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四节一环保”工作,着力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三、工作目标
(一)2014年1月1日起,所有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两万平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底前至少完成一个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申报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末,全地区新建绿色建筑达到50万平方米。
(三)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一星级及以上评价标准,其中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50%以上。
(四)结合农村安居富民工程开展农村节能建设工作,到2015年末,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5千户。
(五)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到2020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6万平方米。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要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考核体系,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推进建筑集约用地。一是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二是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三是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新建道路、城镇新区和各类园区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采用地下共同沟技术,统筹推进地下管网建设。
(三)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要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加快形成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工业化建筑体系。尽快完成住宅建筑与部品模数标准的编制工作,促进工业化和标准化体系的形成,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加快建设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
(四)严格建筑节能标准,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推广。一要开展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提高新建项目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二要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老旧城区的生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各县(市)要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同时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供热、供气、供排水、供电管网管线改造力度,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造老旧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三要通过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示范社区建设,提高农民建房节能水平和抗震水平。四要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减少个体装修对建设区环境的二次污染。五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采用声或光控制设施,小区道路、景观等要合理配置绿色照明系统。六要加强城市照明用电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照明动态智能化。七要在2015年内完成县(市)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工作,对各县(市)机关办公建筑实现数据传输。
(五)提高建筑节水效果。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中水、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支持力度,尤其是对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绿化使用中水、再生水等项目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2014年起所有的新区建设和新建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回用水管网,按规范要求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六)强化建筑环境保护。一是防治空气污染,加强装饰材料进场放射性指标及有害物质含量指标监测。二是防治光污染,合理配置小区道路、庭院的灯光密度及亮度,住宅楼不宜设置立面景观投射灯照明,住宅区内避免设置霓红灯广告,防止眩光和光污染。三是防治噪声污染,通过合理布局降低小区噪声干扰,建筑分户墙、楼板和临街门窗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和建造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绿色建筑管理
1.各县(市)人民政府是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目标责任制,抓好绿色建筑落实,将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要成立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后期监管。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规划、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2.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要从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监理、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各县(市)要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立项批文中注明绿色建筑建设内容;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设计条件文件中注明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内容,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绿色建筑审批加以说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二)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
绿色建筑建设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等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重点推进太阳能光电光热、热泵采暖空调、中水回用等技术产品的应用;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新型保温结构一体化体系、节能中空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高强钢筋等技术和产品;推广楼宇智能化、建筑能耗监测与控制等成熟技术产品;开展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扶持、督促地区建材生产企业积极开展新型建材产品认证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推广目录适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公告和目录,引导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应用。
(三)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落实扶持政策
绿色建筑星级评价分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两种,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进度进行申报,对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1.获得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地区财政局要协助推荐申报中央财政补助奖励资金(2012年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4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80元)及自治区财政补助奖励。
2.对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保障性住房和绿色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取得国家绿色建筑标示后,地区财政将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鼓励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绿色建筑,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要优先奖励。
3.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开发项目,可按照国家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分期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合法取得土地后的15天以内缴纳50%,达到房屋预售条件时缴纳30%,剩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4.为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从2014年起,地区新开工的绿色建筑项目在取得国家绿色建筑一星及以上标示后,可享受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房产交易费等费用的政策优惠。
5.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项目,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相关税收、财政、金融服务、土地转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全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各县(市)在新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要体现绿色、生态、低碳的理念,要制定发展绿色建筑措施,积极申报国家绿色生态城区。
(五)大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
各县(市)要积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在行动”宣传活动,包括布置展板、举行会展、开展培训、现场观摩、政策宣讲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宣传绿色建筑。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宣传作用。通过哈密电视台、哈密日报等各种新闻媒体筹划“绿色建筑在行动”系列宣传报道,提升全民绿色建筑意识,逐步建立市场引导,开发商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氛围。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知识培训。对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评价等绿色建筑的从业人员,分批次、分重点组织开展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项目实施单位主动开展宣传活动。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可以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现场会,发挥试点示范的作用。通过试点引路,全面推进哈密地区绿色建筑行动的落实。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暂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