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切实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市政府决定分阶段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本年度在市区城市建成区开展淘汰洗浴业燃煤锅炉专项行动。
一、淘汰范围为市区城市建成区内洗浴业户使用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淘汰范围内所有洗浴业户应自行开始淘汰所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10月8日前应彻底拆除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及附属的烟囱、烟道等设施。
三、洗浴业户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后,如需继续经营的,必须使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采取外购热水等措施替代燃煤。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逾期未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