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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日期:2019-12-06  |  作者:admin  |  来源:
    凡应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都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党组织,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或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中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个协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指定挂靠的党组织,并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流动党员应按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定期交纳党费。从业或就聘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组织生活,接受所在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对不按时缴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要按党章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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