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低碳环保绿色发展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逐步实现绿色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章程》和业务范围,制定了《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全文如下:
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绿盟”)是绿色建造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工作。
第三条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的考试工作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绿盟统一组织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考试规则
(二)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三)组织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统编教材;
(四)编制考试预决算;
(五)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频次,发布考试计划和公告;
(六)组织命题工作;
(七)组织考务工作;
(八)公布考试成绩;
(九)对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处理;
(十)建立考试信息系统;
(十一)受理考试相关事项的咨询;
(十二)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绿盟制定的考试大纲、题库经专家组评审后实施。
第三章 考试
第六条 绿色建造师分为一级、二级,报名参加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考试报名截止之日,年满 20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可报考二级绿色建造师。年满 26 周岁的行业从业人员,可报考一级绿色建造师;
(三)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绿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绿色建造师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禁考处分,禁考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科目由科目一和科目二组成。 科目一:绿色建造技术概论; 科目二:绿色建造管理与实务。 绿盟可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相关的考试科目。
第九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60 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取得该科成绩合格证明。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成绩合格后,可以申请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证书,在绿盟官网www.bjgba.com查询证书实效性;获得证书的人员每两年需要补齐不低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条 绿盟建立考试信息系统,记录参加考试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过程、考试成绩、考试现场采集照片、违纪违规信息等。
考试合格人员由绿盟测评认证部在官网(www.bjgba.com)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保障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的公信力。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采用专家命题与社会征题相结合的方式。 绿盟聘任专家组成命题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三条 命题委员会由行业企事业单位、咨询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社会研究机构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确定试题题库的架构设计,命题工作规范与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命题委员会专家对入库前收集的考试题目采用集中审题方式,进行三轮审核,组建考试题库。题库管理人员要不断对题库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持续完善题库建设,优化题库 试题结构与内容,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性和时效性,以适应行业最新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 命题委员会综合考虑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试试卷,同时生成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组成试卷后,命题委员会审题专家依据设定的组卷模板对试卷进行整体审核。考试试卷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考试试卷的保存和传输应当遵守国家和绿盟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命题人员应与绿盟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及绿盟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命题人员有违反绿盟考试保密相关规定的,绿盟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绿盟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是指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的考试报名、考区考点设置、考场安排、考场监督、试卷评阅、考试成绩和考务信息管理等。
第十九条 绿盟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专业考试服务机构和地方行业协会协助承担部分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 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 绿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场规则。考试考场的设置应符合计算机考试方式的标准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考、监考、巡考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联盟官网(www.bjgba.com)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交纳报名费;或者在所在就近区域的考试服务机构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交纳报名费。报考人员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报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等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准考证在绿盟官网www.bjgba.com下载打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考试服务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绿盟。因系统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考试服务机构报绿盟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组织重新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绿盟在考试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布,参加考试人员可以通过绿盟网站(www.bjgba.com)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六条 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绿盟提出书面异议。绿盟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绿盟一年内不受理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二十八条 报考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人员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四)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报考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二)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四)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五)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绿盟酌情给予其三年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罚;
(一) 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 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其行为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绿盟对报考人员做出处分决定的,应告知其所受的处分结果、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规定。报考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绿盟提出异议,绿盟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得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存在第三十条情形的,绿盟可依暂停、撤销其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证书效力。
第三十三条 绿盟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保密文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绿盟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绿盟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绿色建造师专业技术水平考试依据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或绿盟对考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外国籍公民符合条件参加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绿盟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
二0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