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对审定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具体做法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2)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3)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1)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2)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3)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具备条件的地区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提交申请报告,包括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相关工作经历,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同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专家委员会,开展所辖区域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科学、公正、公开、公平进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标识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通过评审的项目要进行公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审情况及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通过评定、拟颁发标识的项目名单、项目简介、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有异议项目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编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编号和统一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颁发证书和标志(样式见附件),并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地方相关管理和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与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各地审定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抽查,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和经举报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评审过程中存在不科学、不公正、不公平等问题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被取消评审资格的地区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审定标识的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