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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0-16  |  作者:admin  |  来源:来自网络

为加快建筑节能工作步伐,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地能、太阳能、风能。它具有清洁、高效、环保、节能、经济、保护资源的特点。因此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有关鼓励措施和政策,积极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将极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意义,以服务服从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加大城乡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与进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

(二)目标任务

1、全县范围内推广应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

2、对新建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公共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大会场、车站等)都要应用可再生能源。

3、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

4、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楼,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三、建立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城建局是我县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及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1、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电费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2、政策扶持。采暖、制冷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以及垃圾降解、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对在村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工程总投资额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对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成立专家机构。县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保证。

4、加强政务服务。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5、培育产业发展。政府将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县投资建厂,强力推动我县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石楼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山西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及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4、县住建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6、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重点推进。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民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市政、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4、可再生能源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县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依法处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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