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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津新区组织人事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精神,促进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2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襄阳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鼓励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企业可联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多家小微企业联合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襄人社发〔2019〕151号)规定组织实施。

  (三)新技师培训。大力开展新技师培训,鼓励技能人才通过专项培训获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重点群体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五)以工代训。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以工代训,提高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技能和水平。

  企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人社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审核备案后开展培训。各类培训项目要结合不同职业(工种)特点和企业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并安排职业道德、工匠精神、法制观念、科普知识、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安排一定比例的实操培训时间。理论知识内容可以采取“互联网+”形式进行在线学习。

  三、补贴标准

  (一)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参照当地就业创业培训职业(工种)、课时要求、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参训人员培训后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的,按每人每次5000元给予补贴,对实际支出未达到5000元的据实补贴。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按规定组织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新技师培训补贴。按照规定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四)就业重点群体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参照当地就业创业培训职业(工种)、课时要求、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五)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技能鉴定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其它培训项目按既定培训标准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四、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已被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直接认定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不再办理认定手续。

  各县(市、区)应畅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及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实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申报技能提升行动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照《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认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过批准认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开展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备案。

  五、培训方案申报

  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培训的,按规定由组织培训的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向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社部门申报培训方案,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向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培训方案。相关培训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方案申报资料包括:

  1.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开班申请表;

  2.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教学计划表;

  3.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学员花名册;

  4.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书;

  6.企业信用承诺书或定点培训机构信用承诺书。

  六、培训监管及培训结果考核认定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社部门应严格审核培训方案,加强培训监管,以不定时抽查、学员满意度测评、培训结果考核等方法对培训进行监管。人社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点培训机构、企业要按就业创业培训相关要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档案台帐,建立培训信息电子档案,严格培训实名制管理。

  坚持结果认定导向,建立健全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考核认定职业培训效果的工作机制。企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后,应及时组织参训人员向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申请参加考核鉴定,或进行培训结果考核,为学员颁发相应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七、补贴申领

  企业、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培训补贴实行“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可先行垫付。可申请预支补贴资金的培训由垫付单位在培训前提出申请。

  培训补贴相关资料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拨付。

  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

  2.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领明细表;

  3.参训人员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培训机构垫付的无需提供);

  5.不少于10次的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3年)。

  在省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央在襄企业、省属企业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培训计划,培训补贴申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

  企业职工参加培训采取据实补贴的,不能包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公杂费等费用。

  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既定政策规定开展的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雨露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计划、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等专项培训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既定政策规定开展培训监管。原有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不足的,可以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按规定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培训情况和资金使用一并列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数据。

  城区人社部门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需按照城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培训情况审核结果,向市人社局提交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襄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领明细表,由市人社局汇总后,交市财政局按照汇总数据将资金拨付至城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九、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底。资金拨付使用时间自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印发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指导意见由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rsj.xiangyang.gov.cn/zwgk/zc/zcfg/202109/t20210923_25864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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