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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关于印发《宜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和《宜昌市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将《宜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和《宜昌市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落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7日

  宜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要求,促进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培训项目及形式

  1.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针对各类企业在岗职工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培训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组织方式,提高职工岗位技能水平。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在原有培训对象基础上,将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纳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已享受现代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支持企业和院校联合培养后备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网上教学,缓解工学矛盾。

  3.高技能人才培训。大力开展新技师培训,鼓励技能人才通过专项培训获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支持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4.就业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符合《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条件的“九类人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提高培训对象就业创业能力。

  5.以工代训。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以工代训,提高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技能和水平。

  二、培训补贴标准

  1.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参照鄂人社发〔2018〕64号文件补贴标准,并适当提高,按照培训课时给予每人2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规定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至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3.高技能人才培训。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4.就业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鄂人社发〔2018〕64号文件执行。

  5.以工代训。符合以工代训要求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培训申报及补贴申领

  1.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等,由组织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方案,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培训,培训过程接受人社部门监督;培训结束后,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人社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领补贴。对已备案新型学徒制培训,可向企业预支不超过补贴标准50%的资金,用于新型学徒制培训。

  2.就业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申报和补贴申领经办按照鄂人社发〔2018〕64号文件执行。

  3.以工代训补贴申领及管理办法另行发文制定。

  四、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培训

  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统筹协调,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职能部门现行开展的培训项目,原有补贴资金不足的,可以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按规定使用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五、专账资金使用

  各县市区要按照《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宜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人社函〔2019〕68号)文件要求,大力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使用好专账资金。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宜昌市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5号)文件精神,鼓励各类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

  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均可参加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对象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二、培训方式和内容

  由企业自主组织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职工进行联合培训。鼓励企业针对各级技能竞赛开展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操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实操培训。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探索“互联网+”线上培训新模式。

  三、培训学时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以中短期培训为主,培训课时分为6课时、42课时、90课时、240课时和360课时五档,企业可根据培训内容和工种选择培训课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企业组织的业务研修、外出培训等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可计算为培训课时。

  四、补贴标准

  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学时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见《宜昌市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1)。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全额发放培训补贴,未取得上述证书的培训合格人员按80%标准发放培训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可制定和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目录内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倍,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培训组织和管理

  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主体责任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制定培训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教学安排、学员管理、考核评价及培训合作等相关内容,培养方案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参训企业对培训过程及真实性负责,采取“双承诺制”,由企业及参训学员承诺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且不得就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内容职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当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培训方案及参训人员资格,对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未到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人社部门要对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进行回访,并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对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培训,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六、培训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培训需要,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在培训前提交《宜昌市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申报表》(一式2份,见附件2)及相应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方案;

  2.企业培训承诺书(见附件3);

  3.参训学员培训承诺书(见附件4);

  4.参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参训学员社保证明等。

  (二)审核备案。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实施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规定条件,培训方案切实可行,予以备案。

  (三)组织培训。企业按照培训方案对参训学员开展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

  (四)考核鉴定。培训完成后企业按照规定组织参训学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或相关考试评价认定。对暂时不能参加鉴定或认定考核的培训内容和工种,企业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后,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提交培训考核方案,市辖区(夷陵区除外)向市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申报考核,考核通过作为培训合格依据,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五)申领补贴。培训结束,完成培训任务、考核合格后,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宜昌市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6);

  2.培训学员签到表复印件及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3.培训合格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7),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七、责任追究和处罚

  开展培训的企业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做好日常考勤、课程考核等基础工作。对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补贴资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在人社部门申请相关培训补贴。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文章来源:http://rsj.yichang.gov.cn/content-61327-9716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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