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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

  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3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要求,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范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制定如下办法。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对象

  1.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签订1年内参加培训的新录用员工。

  (2)转岗培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转换工作岗位1年内的员工。

  (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

  (4)以工代训:企业(含扶贫车间)吸纳外省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群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入职1年以内或转岗一线职工。

  (5)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列入新型学徒制计划,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6)安全技能培训: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就业技能培训

  (1)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 院)、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的直系亲属、退役军人以及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确有培训需求的人员等(以下简称重点群体)。

  (2)新型职业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新型职业农民。

  3.创业培训

  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等。

  4.项目制培训

  承担扶贫培训、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培训、退役军人培训、残疾人培训、乡土人才培训等群体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5.职业技能竞赛

  参加“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和“淮安市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目录内竞赛并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选手或选手选派单位。

  (二)补贴标准

  对参加符合《淮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见附件1)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后取得相应证书(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上述目录工种以外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目录中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三类和专项能力类补贴标准执行;《淮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予以公布。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只补贴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36号)文件执行。

  二、培训质量监管

  (一)开班申请

  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需在拟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开班备案表、培训方案及学员花名册等开班申请材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班。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意识培训每班不超过60人,创业能力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理论课时不超过总课时的50%。培训内容需包含疫病防控、健康卫生、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素养等内容。

  (二)过程管控

  1.企业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建立培训考勤、考核机制。学员参加集中培训需进行上下学考勤和视频录像,见习过程每节课需拍摄不少于5分钟的视频,培训视频拷贝上报并自行留存5年。对企业自主开展员工培训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以企业自我约束为主。

  2.鼓励企业及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可依托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也可自主开发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 软件等组织学员参加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课时不超过总课时的50%。实现线上培训实名考勤、考核,留存线上培训有关图片、视频或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有关资料,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

  3.各培训班必须安排专职的管理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认真执行培训计划或教学秩序混乱的,将勒令停班并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方可继续开班,每班次被发现两次类似情况的将取消该班次申报培训补贴资格。

  4.企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34号)要求落实。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参照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7号)执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获证奖补”办法。

  (三)结业考核

  企业或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时申请结业考核。对需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鉴定考核;需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由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行开展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质量监管;需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考核方案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可由培训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三、培训补贴核发

  (一)补贴原则

  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先垫付、后补贴”的原则,实行“直补劳动者个人、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二)补贴申请

  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交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2。各类培训在证书核发后3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和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三)资金拨付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银行账户。

  个体学员到课率低于60%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对申请预拨资金的单位,在资金拨付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四、资金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履行好相应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要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区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出现同一补贴项目多渠道重复申领现象。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淮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承诺书。

  (四)各县区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其他事项

  (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

  (二)对培训机构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任务的,需通过资质审查或招投标等方式确认;鼓励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

  (三)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性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对符合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个人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发〔2017〕232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淮人社发〔2019〕112号)文件执行。

  (四)安全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培训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人社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

  (六)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办法印发期间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且未领取相应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rsj.huaian.gov.cn/col/13445_358213/art/16304256/1636602187310RqaEJ5w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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