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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办〔2019〕107号)精神,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普遍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立足省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为加快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2019年至2021年底,全市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已完成3.62万人次,2020年完成3.1万人次,2021年完成3.28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

  1.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专项培训计划。面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含已退出贫困的劳动力)、退役军人、残疾人以及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实施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2.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助计划。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3.实施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对于观光休闲、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业态,重点围绕提升农民职业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主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4.实施有创业意愿人员创业培训计划。对具备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高校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并给予补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即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5.实施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免费培训计划。对贫困劳动力(含已退出贫困的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6.实施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政策。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交通费统一按照在市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补贴。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7.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上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等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的当年,在培训地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培训者在培训前应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行报备)。

  (二)实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实施企业综合性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并能够提供工资发放证明的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上述未明确规定培训课时的培训项目,理论课培训时长不得少于24个课时。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线上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支出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后,给予相应补贴。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按规定组织培训的合格人员,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实施岗位技能培训提升计划。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或承训单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初、中、高级)及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不得重复享受,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三年培训500名新型学徒,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三、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

  (一)支持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扩大培训规模。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二)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培训供给。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思路,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60%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三)支持社会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达到相应要求的,可获得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资质。支持培训机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课程研究、线上课程开发推广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小微企业职工联合办班,开展培训。鼓励我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发挥人才、设施优势,参与职业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并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四、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一)丰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要在各工种(项目)规定的总课时内,安排4至8个课时开展消防、安全、保密、防疫、绿色发展、职业规范等专题教育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二)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推行“互联网+职业培训”,在疫情期间支持鼓励劳动者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参加免费课程学习,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在线培训模式,使用现有政府推荐的网络培训平台或搭建自身网络在线培训平台,推送线上培训课程,重点开展通识性职业技能知识线上培训。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职业培训师资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体系。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统筹做好通用工种、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国家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上岗前必须参加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在市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抓总,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等共同参与,县区负责有关项目具体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宣传动员组织本行业人员参与培训并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区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专户,优化补贴发放服务,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以及企业、培训机构等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

  (三)规范项目承接。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通常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培训学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的方式承接。对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急需紧缺的工种(培训人数不超过100人),由各县区通过资质审核、以往绩效评估、培训方案评价等方式,确定承接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开展培训,同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管理,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及有关企业,按照分级分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定量、考用结合的原则和“谁培训、谁考核”、讲求实效、简便易行的要求,采取自查自评和重点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考核。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项目统筹协调,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职能技能提升行动实名制登记制度。

  (五)做好宣传解读。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加大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宣传力度,推动培训信息公开,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及时了解熟悉,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文章来源:https://www.xncd.gov.cn/contents/2550/21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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