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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效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98号)、《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105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账资金使用和调剂政策

  (一)继续执行相关补贴政策。继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安全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高级技师岗位研修培训、海外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培训项目,继续支持重点就业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将《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盐人社发〔2020〕48号)相关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1年12月31日。对紧贴我市四大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具有鲜明行业特色和培训成本较高的培训项目,各地可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二)拓宽专账资金使用范围。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各地根据专账资金规模情况和工作实际,可将参加社会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参照企业参保职工执行,补贴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获证时间为准)。

  (三)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抓好以工代训扩就业稳就业工作,各地可根据专账资金情况,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四)实施专账资金调剂使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专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适时调剂市本级专账资金,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培训工作实际,测算资金需求,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交资金调剂申请。

  二、规范专账资金申领程序

  (五)优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畅通专账资金支出渠道,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充分运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提供网上办理或快速办理等便捷服务,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六)加强企业直补资金发放。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企业直接组织职工培训并承担培训成本的,将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补贴申领承诺书、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七)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培训机构培训资质核验,凡未纳入国家和省、市、县人社部门发布的培训机构目录或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含各类在线培训平台),不得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需提供培训备案表、培训计划、学员花名册、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或视频资料、相应证书复印件、补贴申领承诺书等资料。

  (八)加强经办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地可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工教研、公共实训等力量,壮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力量。

  三、提升培训质效

  (九)强化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围绕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和实体经济发展,聚焦四大主导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组织企业开展定向、定岗培训。加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企业提供订单式、套餐制技能培训。企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

  (十)创新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采用中小微企业集中向行业协会申报、行业协会与职业院校联合培养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更多优秀的企业导师承担带徒任务,建立专职导师队伍。加强央地、省地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十一)推进重点专项培训计划和项目制培训。深入推动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行动,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培养成为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鼓励各地按规定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形式培训,制定完善项目制培训管理实施规程。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培训政策的协同性。各地要根据当地专账资金规模,科学制定专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采用政策举措,精确安排使用专账资金。统筹实施以工代训政策,要对以工代训补贴对象、专账资金支出金额进行精准比对和测算,可分阶段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确保专账资金能够有效保障政策落地见效。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精准性和协同性,并根据形势变化进行预调微调,确保完成年度各项培训任务,确保实现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比例和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数量比例等目标。

  (十三)压实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充分发挥专账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覆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认真梳理培训管理、补贴发放过程中的风险点,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完善资金使用过程中初审、复审和公示等制度,做实培训补贴申请到资金支出的基本台账,做实基础管理。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发生问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各地要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账审计和绩效评价,市级将适时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1年8月4日

 

来源:http://jsychrss.yancheng.gov.cn/art/2021/8/6/art_3431_3700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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