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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补贴对象,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城乡劳动者或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和非职业类高校毕业班学生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纳入补贴范围的群体。

  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针对以上群体开展经核准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活动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培训机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培训补贴

  1.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同意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经认定合格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按50课时、60课时、80课时标准执行。

  企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理论课时不少于课时标准的20%,并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和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予以企业补贴。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理论课时不少于课时标准的40%。

  2.经人社部门备案后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和课时标准按《绍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指导目录》(绍市人社发〔2019〕90号)标准执行。

  (二)认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经认定合格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分等级,可以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215元(其中理论考核35元,实操及其他形式认定180元)的职业技能认定补贴。技师可以在申请认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180元的评审和评审推荐补贴(其中评审费130元,评审推荐费50元);高级技师可以在申请认定补贴的基础上再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的评审和评审推荐补贴(其中评审费200元,评审推荐费100元)。

  三、实施要求

  1.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活动前,需向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活动。由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认定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贴。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活动前,需向培训(认定)对象隶属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活动;由培训(认定)对象隶属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和认定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贴和认定补贴。

  3.经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活动,补贴标准和课时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培训补贴和课时标准。由各地按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贴。

  四、补贴申请

  1.企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补贴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绍兴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计划;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承诺书(附件2);

  (4)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花名册;

  (5)申请补贴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身份资质材料;

  (6)企业开户银行和账号。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或认定补贴申请流程及要求按各地职业培训或认定管理办法及补贴结报指导流程要求操作。

  五、附则

  1.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贴和认定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其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贴与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补贴或认定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本办法所指隶属关系划分如下:企业在岗职工隶属关系按企业归属地划分,在校学生隶属关系按所在学校管辖权限划分,其他社会人员隶属关系按户籍所在地划分。

  4.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前,已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参照本办法实施。

  5.市本级及市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活动,请遵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其他县(市)请参照执行。

  6.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由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和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文件新规定,按新规定实施。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http://www.sx.gov.cn/art/2021/3/24/art_1229558573_1821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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