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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黑政办规〔2019〕12号)有关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日

  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2号)要求,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促进就业创业和技能提升的重要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是按照黑财社〔2019〕72号文件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

  第三条 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是指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残疾人(以下简称符合条件人员,含技工院校扩招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是指对企业职工开展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第五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部面向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开放。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第六条 符合条件人员(含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和企业职工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且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本)及新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创业培训标准(试行)执行,各市县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扩大职业培训范围,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应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参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国家职业培训包”等确定。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下同)原则上不低于30个课时(每课时40分钟以上)。

  第九条 各地要使用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对职业技能培训过程进行管理。培训主体须通过实名制系统提交培训申请、培训费补贴申请等材料。

  第十条 免费培训

  (一)符合条件人员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培训,并先行垫付培训费的,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通过实名制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人员名册》(附件1)、个人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地人社部门对培训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费条件培训人员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等对外宣传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拨付至免费培训人员银行账户。

  (二)对无力先行垫付培训费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参加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的培训(含项目制培训),免交培训费。培训主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计划和大纲等通过实名制系统报当地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并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培训主体(其中,对培训主体面向“四煤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培训补贴资金,下同)。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名制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主体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当地人社部门对培训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费条件培训人员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等对外宣传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主体拨付剩余培训资金。

  (三)对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由主管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主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计划和大纲、主管部门与培训主体签订的培训协议等通过实名制系统报当地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并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收费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培训主体。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名制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主体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当地人社部门对培训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免费培训人员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等对外宣传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主体拨付剩余培训资金。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

  1.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以下简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培训的,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二)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岗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由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实名制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还需提交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企业;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由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培训考核结束后由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名制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培训主体填写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人员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等对外宣传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培训资金,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拨付给企业;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黑人社规〔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由上述单位每季度将吸纳上述人员名册、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及工资发放单通过实名制系统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由人社部门按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标准拨付给上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培训过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大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监管力度,依法实施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培训主体应按不同的培训方式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检查、评估和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开班申请、学员名册、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课程表、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考勤记录、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补贴申请等材料。培训主体对参培人员在培训期间使用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理论授课视频材料,由培训主体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切实履行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行为,各类培训主体违规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虚假职业培训材料,骗取、套取资金的,应由当地人社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提供虚假职业培训资金申请材料,骗取、套取职业培训资金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czt.hlj.gov.cn/gzfw/zcfg/zcfb/201912/t20191206_45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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